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多元一体建构
《中国社会科学》
天津师范大学 张乃和
该论文获得第十八届天津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成果简介: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复杂多变,国内外学术界认识众说纷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重新认识中世纪西欧法律建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法律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和分化基础上,伴随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经济社会变革是理解法律建构的基础。日耳曼人与罗马帝国一样实行奴隶制,相应的法律形式也有共同点。西罗马帝国晚期颁行的《狄奥多西法典》,是日耳曼人大迁徙时所面临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此后,日耳曼人纷纷建国立法,打碎了这一法律体系,开启了多元的法律建构进程。随着封建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中世纪西欧逐渐形成了封建法、教会法、海商法三大法律体系并立局面。罗马法复兴则从法理上把这三大法律体系统一起来,形成了中世纪西欧法律的“三位一体”格局。从总体上看,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建构经历了从一体到多元,又从多元走向新的一体的过程。
本成果的创新之处:①澄清了法律起源问题。与以往国内外学者大多把法律起源与国家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本文运用了大量原始文献并结合历史实际提出,法律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和分化基础上,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②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重新审视了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之争,提出了二者本质上是一种因素的观点。日耳曼人的经济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与罗马奴隶制社会性质和方向一致,并在西罗马帝国晚期共同孕育了封建经济因素。日耳曼人推翻罗马帝国是阶级矛盾激化所致。③重新认识了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的结构。厘清了近代欧洲法人观念的中世纪起源,尝试突破伯尔曼的局限,明确了封建法不限于习惯法,对属人法与属地法问题也从社会职能角度提出了新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世纪西欧法律体系是封建法、教会法、海商法“三位一体”的观点。④揭示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本质。法治本质上是社会力量之间的均势。西方学术界所推崇的中世纪西欧法治传统,只不过是多元法律体系之间的均衡与多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均势,是其封建经济社会结构特征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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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乃和,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经济社会史、法律社会史以及现代化史。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及天津市创新团队、教改项目等。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学术期刊和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文章共计60余篇。其中,《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译著共计16部。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世界中世纪史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外国经济史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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